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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军婚案件中现役军人配偶一方如何处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40人看过


对涉及军婚案件中现役军人配偶一方如何处理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安定,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对涉及军婚案件中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对隐瞒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害军人婚姻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犯罪处理。具体如何定罪,应结合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身份、主观认识等具体情况而定: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的行为人不是现役军人配偶的,对其中现役军人配偶一方,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因为此种情形下,现役军人的配偶实际上实施了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未破坏军人婚姻关系。故只能定重婚罪。

2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的行为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实际上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此时如何定性关键看双方的主观认识状况。如果双方都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都应当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对明知一方应当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另一方如果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与之同居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双方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都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双方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仅仅是同居的,不构成犯罪。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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