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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69人看过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两罪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但当行为人为了强迫妇女和自己结婚或者阻止妇女和他人结婚,而对妇女实施强奸的,到底定强奸罪还是本罪就产生了问题。一般认为,此种情形实际是形成了本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往往引起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对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暴力程度比较轻,仅仅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即使是故意所为,也应以本罪定罪处罚。因为暴力本来就应包含一定程度的伤害。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包括使用暴力时不注意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残重伤或者自杀身亡的,也应以本罪定罪处罚。其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3)如果行为人直接以重伤或者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不顾被害人死活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2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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