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期间夫妻之间的欠条离婚时效力如何?''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443人看过

婚姻期间夫妻之间的欠条离婚时效力如何?

【案情】

   王某和其爱人李某因为性格不和准备离婚,除了共同财产的分割之外,2009年李某要给他的干妈买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庆祝他干妈的六十大寿,一共花了3万元。当时王某不同意花这笔钱,李某就给王某打了一份3万元的欠条,说这钱算是借王某的。现在李某又主张其花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欠条是无效的。

【评析】

   夫妻之间关于欠条的约定有效,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条的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有规定:(1)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本案中,李某给其干妈买东西所花的3万元其性质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李某给王某打的3万元欠条,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范围、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本案中约定的夫妻财产行为有效。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而本案中,欠条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李某给其干妈购买首饰的行为就属于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行为,因此签订的欠条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