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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法律依据,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4日|分类:离婚 |237人看过

离婚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诠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目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束缚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题目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小我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现实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现实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实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武士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小我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立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深圳律师,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武士入伍时现实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等将出资额部分或者悉数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折半股东赞成、其他股东明确透露表现摒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同等后,过折半股东不赞成转让,但乐意以划一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折半股东不赞成转让,也不乐意以划一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赞成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实前款规定的过折半股东赞成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同等,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悉数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同等赞成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赞成转让,在划一条件下利用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赞成转让,也不利用优先受让权,但赞成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赞成转让,也不利用优先受让权,又不赞成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赞成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响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app应用,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响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乐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北京塑料托盘,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赞成竞价取得的,应当答应;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响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怙恃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本身后代的小我赠与,但怙恃明确透露表现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怙恃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怙恃明确透露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小我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小我债务,或者能够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题目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透露表现摒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小我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现实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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