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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442人看过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置换)

  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拆迁人 :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根据《深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为保障下梅林旧改项目顺利进行,确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友好协商就拆迁事宜达协议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概况:

  被拆迁房屋位于福田区下梅林丰田村**号楼*栋*** 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使用功能为住宅。

  二、拆迁补偿安置条件:

  1、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拆迁人按照1:1的比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项目竣工查丈报告为准),有关补偿房屋具体情况由本协议第三条予以确定。

  2、过渡期间的租金补偿:

  (1)支付标准:每月**元/平方米;

  (2)支付期限:

  起始时间为在下述全部条件成就之日: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已办理好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的结清和报停手续并搬离、清空房屋,将钥匙交给拆迁人;

  被拆迁人已办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或已公证委托拆迁人办理注销手续(如有合法产权手续的)。

  截止时间为补偿房屋具备入伙条件且拆迁人书面告知被拆迁人的入伙之日;

  (3)支付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拆迁人在每个付款月的1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被拆迁人支付下三个月租金补偿款。

  4、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元/套的标准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合计人民币元。

  5、被拆迁房屋的内外部装饰、装修以及被拆迁人解除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承包等合同关系所造成的损失,拆迁人均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三、补偿房屋:

  1、概况:在下梅林改造项目内予以安置,宗地号:,具体位置为栋层,使用功能为住宅,使用期限为70年(最终使用期限以政府部门批准为准)。

  2、分配确认原则:具体补偿房屋的房号根据拆迁人通知的时间现场抽签选房确定。

  3、面积补差结算原则: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致相等,两者不一致的,按下列方式进行结算:

  (1)补偿房屋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面积的,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改造项目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的80%,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交差价;超出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本商品房销售的市场价格用现金向拆迁人购买。该款项于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当日交清。

  (2)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少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本项目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的80%,退款给被拆迁人;超出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本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用现金向被拆迁人返还。该款项于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当日退还。

  4、装修标准:

  (1)补偿房屋全部为毛坯房,但补偿房屋所在楼宇的外部装修应当与重建楼盘对外发售的楼宇采用同一装修标准。

  (2)拆迁人同意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装修补偿款,该款项在补偿房屋入伙之日支付给被拆迁人。

  5、交付时间

  (1)拆迁人应当签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年内取得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将补偿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

  (2)交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必须具有:该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 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6、产权办理

  被拆迁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证之前缴清补偿房屋应缴交的地价(具体金额以政府部门确认为准)及相关税费;该款项由拆迁人统一代收代付。

  7、物业管理

  被拆迁人同意将补偿房屋交由拆迁人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按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

  四、拆迁人保证

  1、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

  2、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被拆迁人交付房产。

  3、保证按双方签订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助被拆迁人办理补偿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五、被拆迁人保证

  1、保证对被拆迁房屋拥有完全产权,被拆迁房屋未设置抵押、质押、查封及其它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2、在签订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搬迁清空被拆迁房屋并将被拆迁房屋交由拆迁人,同时办妥与被拆迁房屋有关的报停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转户/学、销户手续),结清已使用的各项费用。但房内的防盗网、门与门窗等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不得拆除,否则拆迁人有权从补偿款中相应扣除。

  3、在签订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拆迁人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如有),书面委托拆迁人办理房产证注销手续并经公证。

  4、搬迁前确保被拆迁房屋上的租赁、合营、承包等经济合同关系(如有)已解除,并已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5、未经拆迁人同意不得将被拆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6、被拆迁人的原《旧房拆迁集资合约》原件未交给拆迁人,被拆迁人承诺其是该房产所有人,签订本合同后不另行转让,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房产权利,如因此造成合同无效或任何其它问题,均由被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

  六、违约责任

  1、如拆迁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则自逾期之日起,拆迁人除应每月向被拆迁人除支付租金补偿外,还应当按月支付当月租金补偿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直至拆迁人书面告知补偿房屋的入伙之日止。

  2、被拆迁人未缴交本协议第三条第6款地价款或未按拆迁人通知要求提交办证资料的,拆迁人不承担延期办证责任。

  3、如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拥有的权利因受到任何第三方追索而引起的争议可能影响拆迁人拆除被拆迁房屋的,拆迁人有权代被拆迁人向债权人先行偿付,并有权在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款项中相应扣减已偿付的债务金额款项。

  七、其他

  1、双方同意并承诺,任何一方 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如经营信息及拆赔条件等)应予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附件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清单、平面图;

  (2)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测绘)报告》;

  4、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所及货币均指人民币,所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本协议壹式陆份,被拆迁人持壹份,拆迁人持贰份,其余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6、本协议自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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