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犯”
虽说目前具体的强奸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强奸”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
刑法理论界据此,对强奸罪通俗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性交”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强奸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举个例子来说,
教唆犯:
1、A女一直怀恨B女,于是诱使暗恋B女的C男对其进行奸淫,本案中A女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并且根据教唆犯的规定,教唆犯以其教唆的内容定罪,即本案中A女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2、上述案例中,如果被教唆人,也就是C男年龄未达到14周岁,或C男为精神病人,且在强奸行为时正处在发病状态,则C男不构成犯罪,同时A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以强奸罪论处。
帮助犯:
1、A男意欲奸淫C女,要求B女将C女迷晕,则A、B二人共同构成强奸罪,B女为本案的帮助犯。
2、在上例中,同样如果A男为无行为能力人(未满14周岁),或者作案时正处于发病状态,则A男不构成犯罪,此时B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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