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奸”不是犯罪!
男子肖某离家外出打工,身无分文的他暂住在同乡男子王某家,一天,王某强行肖某与自己发生了关系,完事后,肖某很是愤怒,拿起身边的小刀刺向王某……
强奸是指违背被强奸者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王某对肖某强行实施了“鸡奸”行为,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强奸。但这种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视被强奸的对象而定。
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对男人被强奸无明文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尽管肖某被王某强奸,按照我国的《刑法》,王某却并没有犯罪。既然王某没有犯罪行为,那么肖某杀死王某就属故意杀人。
法无明文不为罪。1979年老《刑法》的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就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根据新《刑法》规定,本案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也就无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按流氓活动处理,最重的处罚就是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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