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及结(离)婚、复婚登记
(一) 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时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作废。”
(3)根据云民基[2004]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内设机构中的婚姻登记处负责结婚、离婚及的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弥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3.执法岗位人员:石春华 罗正芹 王勇 联系电话:8169226
(二) 结婚登记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根据云民基[2004]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内设机构中的婚姻登记处负责结婚、离婚及复婚的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弥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3.执法岗位人员:石春华 罗正芹 王勇 联系电话:8169226
(三) 离婚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根据云民基[2004]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内设机构中的婚姻登记处负责结婚、离婚及复婚的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弥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3.执法岗位人员:石春华 罗正芹 王勇 联系电话:8169226
(四)复婚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根据云民基[2004]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内设机构中的婚姻登记处负责结婚、离婚及复婚的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弥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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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受到胁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