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欺诈引发的撤销婚姻登记纠纷
法院对一起因婚姻欺诈引起的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告民政局为原告何某和第三人金荣颁发的《》。
原告何某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与自称是“金荣”的女子相识,该女子户口簿、身份证上地址注明为广西巴马县某村,婚姻状况注明为“丧偶”,二人于2007年6月12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登记后几天,“金荣”拿走了何某的手机、1500元钱及双方的结婚证后不辞而别,何某多方打听、寻找,至今仍不见踪影,遂向巴马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该院调查,与何某登记结婚的“金荣”并非户口簿及身份证地址上的金荣,法院因此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起诉。何某无奈之下起诉了西乡塘区民政局。
法院审理查明,县所略乡某村确有一人持与被告民政局保存在结婚档案中的第三人“金荣”的身份材料内容一致的金荣,但该人相貌与登记结婚的“金荣”相片不是同一人,是骗子假借了金荣的身份信息与何某进行了。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一致认为应当撤销《结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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