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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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几个问题

作者:张妍娜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9次举报
2017-08-16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程序是什么?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受害人偿还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张妍娜律师,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拥有医学法学双本科学历,于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1410120********57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