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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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原来这些约定在协议离婚时是无效的!

发布者:潘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97人看过


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都会写下很多双方都认同的约定。但其实,有些约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对当事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我和前夫在协议离婚时,彼此约定在离婚后一年内不得再婚,但对方却没有遵守约定,去法院上诉时,法院方却以对方没有违约驳回了我的上诉,请问这是为什么?”

夫妻二人之前约定离婚后一年内不得再婚的内容,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婚姻自由权是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那么,除了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外,还有哪些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了也无效呢?

 

比较常见的还有以下这些情况:

1、限制对方再婚后不可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上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3、夫妻双方处分对方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4、约定子女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制约。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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