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420**********

  • 执业机构: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必须要以过户为准吗?

发布者:潘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43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唐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分居协议书》,财产方面约定A房屋归李某所有,B房屋归唐某所有。为方便还贷,房屋均在唐某名下,未办理过户。后唐某猝死,未留下遗嘱。唐某的父亲认为A房屋未办理过户,仍属唐某名下遗产;李某认为《分居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双方均未有异议,A房屋是李某的个人财产。

A房屋应该归谁所有?


以案释法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系唐某与李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合法有效。关于房屋未办理过户问题,法院认为关于夫妻之间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因此未办理过户不影响协议生效,A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