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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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者:潘永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C,女,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825元整,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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