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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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呈上法庭寄存财产折价返还(《大连晚报》报道侯律师案件)

发布者:侯建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2822人看过

 
[■本报记者 马嫱 实习生 卢秀英]  
    本报讯  搬新家时将家电、家具等存放在邻居家里,想拿回这些家当时,对方却不认账了。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
    徐先生与陈先生原是邻居。去年9月底,徐先生将自己的住房售出后,因为新购房是期房,老房子里的家具及电器安置在何处的问题让徐先生犯了难。正在此时,邻居陈先生表示愿意让其寄放,徐先生十分感激。他放心地将家具、彩电、冰箱等家当寄放在了陈先生的住处。事隔半年后,当徐先生向陈先生提出要回这些家当时,对方却迟迟未予归还。
    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经律师指点徐先生在与陈先生的进一步的交涉中进行了电话录音,录音中徐先生与陈先生分别提及了寄放财产有家具、电视机、沙发、冰箱、洗衣机等物。之后,徐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将邻居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财产,庭审中陈先生对徐先生寄放财产的事矢口否认,为了证明财产寄放的事实,徐先生提供了电话录音,这份录音证据最后获到了法庭的采信。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陈先生的住处进行财产清点,未发现徐先生所述财产。据此徐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陈先生赔偿寄放的财产折价款1.6万元。今年12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了陈先生限期赔偿徐先生财产折价款1万元的判决。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侯建文律师,侯律师认为:双方达成财产寄放的口头约定,陈先生就负有确保财产安全,并归还徐先生寄放的财产的义务,因被寄放财产已灭失,徐先生要求陈先生折价赔偿寄放财产,应属合理。由于双方未对寄放财产作记录,而法院确认该电话录音具有证据效力,故寄放的财产应以电话录音资料及有关证人证词所涉及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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