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素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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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汪XX等与陶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素萍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194人看过 举报

2020-05-2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汪XX与被告王X、李XX、陶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赵X,被告王X、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XX、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汪XX请求判令:1、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八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八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6日被告陶XX向原告张XX借款八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五天。同日,原告张XX给付被告陶XX现金一万元,并由原告汪XX向被告陶XX转账七万元。被告陶XX未按期还款,被告李XX作为被告陶XX女儿,被告王X系被告李XX丈夫,二被告自愿承担被告陶XX的债务。2019年3月1日被告王X向原告张XX出具了借条,承诺2019年3月15日前还款,但至今未还。2019年3月17日被告陶XX向原告张XX、汪XX出具借条。原告张XX、汪XX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四被告均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王X辩称,本案借款是二原告和陶XX之间的经济纠纷,二原告于2019年2月16日将借款给付被告陶XX,被告陶XX于2019年3月17日向二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X虽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但原告并未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王X并未收到原告的款项,该笔借款与其无关。被告王X与被告梁XX确系夫妻关系,但自2015年分居至今,中间未曾联系,因此该笔借款不可能用于其和梁XX的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梁XX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
被告李XX辩称,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亦未在口头及书面上承诺过还款。
被告陶XX、梁XX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被告王X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王X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其并未收到借款。因四被告均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交的原告汪XX与被告李XX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各一份,被告李XX辩称上述记录均未显示其承诺替被告陶XX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6日被告陶XX向原告张XX借款八万元。原告张XX于当日给付被告陶XX现金一万元,原告汪XX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陶XX转账七万元。2019年3月1日被告王X向原告张XX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3月7日被告陶XX向原告张XX、汪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八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1日原告汪XX通过微信向被告陶XX催要借款。2019年3月8日原告汪XX通过被告李XX催要该笔借款。被告陶XX未予偿还借款本金。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陶XX向原告张XX、汪XX借款八万元,二原告向被告陶XX交付借款,双方间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陶XX虽在其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但二原告当场未予认可。二原告于借款交付后的2019年2月20日即向被告陶XX催要借款,并于被告陶XX出具借条后的2019年3月8日通过被告李XX催要该笔借款。双方就借款期限未达成一致,应视为未约定借款期限。现二原告诉至本院,应视为已给被告陶XX合理的履行期限。故二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陶XX偿还借款本金八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逾期利息应自二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王X向原告张XX出具借条,但辩称其未收到借款。二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交付,且被告王X出具的借条不能视为其对被告陶XX借款的担保,故二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X偿还借款及被告梁XX与被告王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虽主张被告李XX承诺偿还被告陶XX所借款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李X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汪XX借款本金八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八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XX、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其中878元由被告陶XX负担,22元由原告张XX、汪XX承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张XX、汪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案件受理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潘素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类诉讼业务,为当事人以最快、影响最小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