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影视公司与上海某文化公司签订影视板块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运营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原告按约支付200000 元预付款后,因政策原因平台长期无法设立,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被告以 “资金已投入、费用不退” 为由拒绝退款,原告多次沟通无果。为追回款项,企业委托郑州潘素萍律师代理,赴上海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二、办案经过
郑州潘素萍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 “解除合同 + 全额退款 + 主张利息” 代理方案:
锁定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主张解除
潘素萍律师重点论述:平台长期未获批设立,合同已丧失履行基础,原告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驳斥 “费用已消耗” 抗辩,直击证据漏洞
针对被告主张 “款项已投入业务”,郑州潘素萍律师当庭指出:被告无法提供有效支出凭证,无证据证明费用实际用于案涉合作项目,抗辩不能成立。
厘清款项性质,明确应当返还
律师清晰说明:200000 元为前期预付款,并非已发生的服务对价;在平台未落地、服务未提供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占有该笔款项。
异地庭审高效抗辩,法理情理兼备
全程代理原告在上海法院出庭,完整呈现证据链,精准引用合同法条款,法官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经郑州潘素萍律师专业代理,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确认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解除;
判令被告全额返还预付款 200000 元;
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实现合同解除 + 全额回款 + 利息支持,原告企业零损失成功维权。
四、律师观点
郑州推荐律师潘素萍结合本案大额合作纠纷实务,总结权威办案观点: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因政策、审批、平台关停等原因导致合作基础不存在,守约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不受合同期限约束。
预付款≠服务费,未提供服务必须退还
预付款是履行合同的诚意资金,服务未实际开展、项目未落地,收取方无权占有,必须全额返还。
“钱已花完” 不能成为拒退理由,必须举证
被告主张款项已投入,必须提供合同、发票、转账、工作成果等真实证据;无法举证的,法院不予采信。
跨区域合同纠纷,律师可全程代理,企业无需奔波
北京、上海、深圳等异地案件,郑州潘素萍律师可全程代办立案、庭审、执行,为企业节省时间与成本。
合作款被拖欠,及时诉讼是最安全、最高效的回款方式
合作终止、项目停滞时,切勿长期协商拖延,应尽快固定证据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确保本金 + 利息全额追回。
郑州潘素萍律师专注合同纠纷、企业应收款、服务合同、跨域商事案件,办案严谨、胜诉率高,擅长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值得各类企业信赖委托。
潘素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