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素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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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龚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素萍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263人看过 举报

2020-05-2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龚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郑州区域店铺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店铺转让款41,200元,租金4,300元,共计45,5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7日至今的资金占用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7日,被告以河南省XX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河南省XX公司郑州区域店铺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123,616元的价格受让手工面包市场郑州XX店铺经营权。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6,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被告35,000元,共计41,200元作为投资款,剩余的转让费由被告与另一合伙人胡X承担。在共同经营的过程中,原、被告以及胡X三人共同参与管理。2019年8月2日,经三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店铺,并约定清算时间。后原告与被告联系未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龚XX辩称,原告向被告支付部分转让款后,被告已经将店铺及管理权移交至原告。原告、被告和案外人胡X共同经营店铺将近6个月之久,被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已经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原告投入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固有的商业风险,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店铺转让费与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合伙关系,2019年3月17日,被告以河南省XX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其经营的手工面包店铺转让给原告经营,转让款为123,616元。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1,200元。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该店铺实际由原、被告和案外人胡X共同合伙经营。2019年8月2日,三人协商一致终止合伙,停止共同经营该店铺,但三方并未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二人与案外人胡X之间的合伙关系均无异议,在2019年8月2日协商一致散伙后,至今并未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原告在此种状况下,主张解除转让协议以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及租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潘素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类诉讼业务,为当事人以最快、影响最小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