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素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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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盈余分配纠纷再审驳回:郑州潘素杰律师精准抗辩全胜

发布者:潘素萍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109人看过 举报

2026-04-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小股东以公司虚构成本、拒不分配利润为由,提起盈余分配纠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公司分配高额利润并启动司法审计。
原告方提交录音、证人证言等材料,主张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拒不审计、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意图侵占利润。公司面临再审改判风险,一旦败诉将承担巨额利润分配责任。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企业特委托郑州潘素萍律师代理再审阶段,全权处理本案抗辩工作。
二、办案经过
郑州潘素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全案证据与裁判逻辑,围绕公司自治、举证责任、盈余分配法定条件三大核心构建严密抗辩体系:

精准锚定裁判规则
潘素萍律师明确提出: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无股东会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股东直接诉请分配利润,依法不应支持。
逐项击破原告证据
郑州潘素萍律师严格审查原告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第三方证明等材料,指出其无合法资质、无签章、内容矛盾、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认定财务造假的依据。
夯实公司无利润事实
提交税务机关备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官方证据,清晰证明公司经营困难、负债运营、无利润可分,从根本上否定原告诉请基础。
驳斥司法审计主张
郑州推荐律师潘素萍向法庭陈述:原告已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财务资料,公司已提交完整税务报表,无启动审计的必要性与合法性,避免公司陷入冗长审计程序。
再审庭审高效抗辩
面对省高院审查,潘素萍律师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完整阐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三、案件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郑州潘素萍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最终裁定:

驳回原告再审申请,原审判决维持不变;
认定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公司存在虚构成本、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
确认公司无利润可分配,无需承担任何利润给付责任。

本案再审完胜,成功为企业避免巨额经济损失,充分展现郑州潘素萍律师在公司盈余分配、股东纠纷、再审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四、律师观点
郑州潘素萍律师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就公司盈余分配与股东维权提出实务观点:

利润分配以 “股东会决议” 为法定前提
没有股东会作出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议,股东单独起诉要求分红,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这是维护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
小股东主张 “滥用权利不分配利润” 需高规格举证
仅靠录音、证人推测、单方怀疑,不足以认定大股东滥用权利。必须提供扎实证据证明存在虚构成本、转移利润、恶意压榨等行为。
司法审计并非想申就审
股东已行使知情权、公司已提交合法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法院对无必要的审计申请通常予以驳回,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与企业经营干扰。
再审案件关键在 “原审无错误”
再审审查核心是原审是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郑州潘素萍律师擅长从裁判逻辑切入,稳固原审结果,实现再审胜诉。

潘素萍律师温馨提示:股东分红需按公司章程与法律程序推进;企业面对股东无理索赔、再审风险,尽快委托郑州潘素萍律师,专业、稳妥维护合法权益。

潘素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类诉讼业务,为当事人以最快、影响最小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9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