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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网上预售的特别注意事项

发布者:杨树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951人看过

商品房网上预售的特别注意事项
根据北京市建委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05年3月15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该通知共计18条,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登记、网上公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商品房信息十分公开、透明。可以防止一房二卖、无证销售、销售抵押房等情况发生,这些对买房人来说都是很有利的,但也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根据该规定,买房人必须在七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认购书失去效力。
网上预售实施以前,买房人可以与出卖人协商决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期限,根据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的进度和情况,对约定的时间也可以随时变更,这个时间是很灵活的,最大好处就是能提高签约率,更利于商品房的销售。网上预售实施以后,这种灵活性没有了,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在七日内达不成一致,而且都想延长这个时间,只能在第八天立即重新认购,否则该商品房存在被他人认购的可能,这样不利于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放弃该商品房,这样不利于出卖人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对网上认购商品房应当特别注意该条款的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认购时间,或者在认购时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沟通,确保在7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杨树江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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