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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吗?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发布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414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多时候被拆迁人都是被逼无奈才开始维权的,按照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应满足“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事实上很多时候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很难满足这样的额要求。

 

然而,由于对相关法律、程序的不了解,虽然被拆迁人很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只能通过上访、或是“等”、“耗”、“拖”的方式,以期问题能够解决,却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争取到理想的补偿结果,而其中衡量补偿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征地补偿标准”。

 

什么是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征收耕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因此,依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性质,有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因为征地补偿标准的设定不统一,很有可能设置的标准过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维权?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2011[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用法律来维权

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才能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定期为大家推送更多贴近生活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做一个快乐的普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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