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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泰咨询丨没有亲笔签名的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41人看过

案情简述

阿素的老伴过世后,留下两份一模一样的遗嘱。遗嘱里,老伴仅有的老房子留给长子。

她想不到的是,遗嘱在家里引起轩然大波。小儿子小斌把母亲和哥哥小林告上了法庭。

原来,小斌看到了父亲留下的两份遗嘱,虽然里面内容相同,但一份是打印的,一份是手写的。在手写的版本中,遗嘱是代笔的,继父和证明人的签名,都是代笔人签的。在打印的版本中,虽然签着继父的名字,还有一枚指纹,代笔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却是打印的。小斌对这两份遗嘱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法院判决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自书人亲笔签名,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这两份遗嘱均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有效构成要件,应属于无效遗嘱。

按照法律规定,小斌、小林和阿素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各享有遗产三分之一的权利。

法律依据

遗嘱应当有遗嘱人的签名,否则属于无效遗嘱,被继承人死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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