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及医药费花费情况,酌情确定。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标准有所不同,部分法院会根据医药费花费情况,参照医药费的金额,按照医药费的5%-10%之间酌定,不超过医疗费的20%;部分法院会参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结合医疗期间,酌情确定。
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等。
(2)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
(3)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营养费的确定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生活水平不高,加之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实际情况,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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