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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最经典的理由,值得品鉴!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3次举报


导语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是离婚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对离婚自由是否需要限制、如何限制以及实现离婚自由的同时如何体现法律的正义,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法院的裁判如何在离婚自由与限制之间进行平衡,在限制离婚自由时都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的影响力有多大实值研究。在阅读有关离婚判决时,偶然间发现下列有关不判决离婚的判决文书,这些判词中不但充分考虑了限制离婚的一些因素,更提出很多的规劝和希冀。无论这种判词的写法是否应当提倡,但在按照“三段论”裁判逻辑要求的当下,这些充满感情和个性的判词也让人眼前一亮。现将这些判词摘录如下,希望我们也在这些判词中体会到裁判者对于婚姻、家庭、社会的期许。

  1.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468号判决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起孝敬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应互相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要单纯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现实中不良现象影响,以免伤害夫妻感情。

  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个孩子,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婚姻法》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

  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多为日夜操劳的老人着想,多为需要家庭和睦温暖的天真孩子着想,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

  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2民初901号判决认为,有人说:“什么是夫妻?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毫无疑问,这些话是有道理的,夫妻相处务必要做到理解、信任、尊重、宽容。本案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二人之间的矛盾不外乎是理解、信任出了问题,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原、被告作为年近六旬的老人,双方登记结婚已有32年,子女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回首夫妻二人携手度过的风雨经历,二人应倍加珍惜子孙满堂的家庭环境和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虽然原告诉求离婚,但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012号判决认为: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委,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43号判决认为: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之间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婚生子安博瑄刚满10周岁,正处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帮助。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10余年的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内向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双方老人的承诺,念及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且被告安某某并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达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故万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5.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17号判决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以来,因被告看到原告手机上别人发给原告的微信暧昧图片,双方发生矛盾。对此,被告应加强对现代通讯的认识,收到图片与夫妻间存在感情问题不能划等号,有想法应好好与原告沟通,而不应长期因此闹矛盾,原告则应耐心解释,照顾到对方的情绪,同时也应引起注意,有则改之。本案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因重大原则问题,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6.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3739号判决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亦不利于家庭关系和睦,反而容易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应当指出,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暂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代表其不存在。依靠法院判决维系的感情终究不能长久,需要收集证据维系的关系终究不会长远。

  本院望被告刘某某能够充分重视原告赵某甲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赵某甲的感情沟通,原告赵某甲亦应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被告刘某某希望能够维系家庭完整的良好愿望。

  综上所述,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赵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87号判决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选择,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解决,况且双方已经经历过一次离婚,更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与长辈等家庭成员的关系,夫妻间也应经常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爱,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

  8.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064号判决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儿子,人生多艰,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人到中年更要珍惜缘份,婚姻生活中产生误会发生矛盾后,双方要多沟通交流,互相谅解,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不宜草率离婚。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9.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2民初1058号判决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了,小孩也即将踏入社会,双方在生活中经历了这么多年的风风雨雨,这么多年的荣辱与共,双方都应当珍惜。在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实属正常,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相待,还是能化解这些矛盾的。特别是考虑到小孩即将高考,夫妻双方更应为小孩的成长创造健康的家庭氛围。因此,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相互体谅,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多为小孩着想,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

  10.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2962号判决认为:李某与舒某系沅陵老乡,在常德白鹤山相识,彼此欣赏,曲折恋爱,终携手步入婚姻之殿堂。且二老婚姻期间,相互扶助,有公证足以昭心。虽生活中些小间隙,但感情未致破裂。两人可风雨同舟,以欣赏之姿态,取之以长,宽容共处,共续情缘,相伴终老。

  于此,本院对于李某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11.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8234号判决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儿子梁某2,应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和隔阂,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在2013年原告生意失利后,双方缺乏沟通,互不退让,导致矛盾累积,原、被告双方未能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任由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受损,这是由于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理解和包容,以及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所致。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其他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一个家庭,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去维系:作为丈夫的原告,应关心、疼爱妻儿;作为妻子的被告,应多关心、照顾丈夫、并体谅其难处。夫妻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增强沟通,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12.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6379号判决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客观上能够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如今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所致,并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因此,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是修来的难得的缘分,应倍加珍惜。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已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1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67号判决认为,原、被告恋爱大约3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前有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一度感情较好,发生矛盾系因个性差异和家庭琐事,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包容,矛盾可以化解。双方均系年约五旬的中年人,共同经历了近三十年的人生岁月,一起品味了人生的酸甜苦辣,见证了彼此最青葱的年少时光,这些既是缘也是份,古人云“少年夫妻,老来伴”,望双方能彼此珍惜,让夕阳可以别样红。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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