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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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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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案析丨全额胜诉!保险以“CIN2不属于轻症”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助力高效获赔!

发布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470人看过

案件背景

刘女士在多年前给自己购置了一份重疾险,期间一直按时缴纳保费,满心以为在面对疾病风险时能有所依靠。

2023年6月7日,刘女士因发现宫颈病变13天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宫颈鳞状上皮内瘤变Ⅱ级累腺。

这本就是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轻症保险金并豁免相关保费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

刘女士所患的宫颈上皮内肿瘤Ⅱ级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合同中“特定轻度重疾”里“原位癌”的释义为恶性肿瘤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刘女士的《病理诊断报告书》未显示其所患疾病符合该定义,其确诊的疾病属于宫颈癌前病变而非原位癌,提交的其他材料也未表明所患疾病属于原位癌,不符合理赔条件。

委托泽良

刘女士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内心十分委屈和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选择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的黄思君主任代理此案。黄思君主任深入研究了刘女士的保险合同条款,仔细梳理了她的就医资料,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病理报告等。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收集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进行分析,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
庭审过程中,黄思君主任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充分的证据支撑,有力地回应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保险合同中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公平合理原则,强调不能让格式条款成为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的工具。同时,结合刘女士的实际病情和司法鉴定结果,指出刘女士的疾病符合保险合同中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原位癌特征。最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刘女士的宫颈鳞状上皮内瘤变Ⅱ级累腺符合保险合同中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原位癌。

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80000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刘女士最终成功获得了应有的保险赔偿和保费豁免,这不仅是对她经济上的补偿,更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在黄思君主任的帮助下,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案件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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