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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主题沙龙

作者:黄思君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2020年3月30日,得君读书会第11期活动通过线上直播举行。


本期活动,领读人张志远律师就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一书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向大家分享读书经验与学习感悟。


合同的履行,既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又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无论是订立、生效,还是担保、违约责任的规定,均离不开合同履行这一核心制度。在此基础上,张志远律师从履行与履行障碍受领与受领拒绝抵销三个方面展开,对合同履行制度进行全面剖析和阐述。


、履行与履行障碍


围绕合同履行制度,张志远律师首先介绍了合同履行的主体、内容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主体包括债务人第三人,张志远律师深入探究了二者面对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境时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意思表示的不同区分辨析了第三人清偿履行辅助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这三个相关概念。


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问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命题。合同义务以主给付义务为主,同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渐次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特殊场合下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实现给付利益的附随义务。张志远律师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实务经验,综合梳理了合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类型。


合同的履行方式重点在于明确地点期限,一般以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为准;在约定不明时,可先通过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无法确定时,再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常见的履行障碍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债务人违约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等。张志远律师着重说明了债务人违约的几种情形,首先介绍了先期违约的理论矛盾与制度意义,接下来结合案例逐一剖析了现实违约项下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拒绝履行、瑕疵履行四种情形的构成要件。


二、受领与拒绝受领


之后,张志远律师区分了事实上的受领法律上的受领两种概念的不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履行的事实行为需经过法律评价,当其符合债务本旨时,方可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并分析了拒绝受领权的规范要件及行使的限制条件。



三、抵销


第三部分中,张志远律师介绍了广义与狭义的抵销概念,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作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满足抵销的四个要件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即发生在抵销额内双方债的关系消灭、抵销债权的从属权利消灭、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双方互负债务到期之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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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远律师深入浅出、逻辑清晰的讲解有助于在场的律师、助理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合同履行制度,充分激发了大家学习《合同法总论》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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