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信用卡办理、买房贷款、买车按揭、社会救助申请等方面需要出具收入证明。而收入证明都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因为没有主管部门核查,不少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出具证明时往往具有随意性。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好心,为员工出具不符合实际的虚高“收入证明”,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也很容易使单位惹上麻烦,摊上事儿。
小张是一名家具厂的工人,今年3月份,小张准备在县城买房,请厂里为其开一张“收入证明”。小张实行的是计件工资,月工资平均下来有3000左右。小张为了顺利贷款,让家具厂的老板为他开个月收入5000的证明。家具厂的老板平时和小张的关系不错,加上现在的工人又难招,开个证明盖个章也是举手之劳,这样能帮到员工,何乐而不为呢?于是老板就按照小张的要求为他出具了一份收入5000的收入证明。
过了一个月,小张顺利办理了买房按揭,但同时小张也辞职了。让老板郁闷的是,半个月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小张拿着盖章的收入证明,来到法院,要求家具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按照每个月5000元计算,小张在职的10个月就是500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决家具厂支付小张50000元的双倍工资。看到小张获得这么多赔偿,老板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可以作为认定员工入职时间或工资收入的合法证据,造成发生劳资纠纷后用人单位处于不利的局面。同时,用人单位为员工虚假的收入证明,用于办理银行贷款等事项,还涉嫌侵权责任,加大用人单位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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