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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对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

发布者:尹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2434人看过举报

5月15日,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此事经过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但更加令人没想到的是,黄海波刚从拘留所出来,又要被收容教育半年。我们不禁要问,凭什么对黄海波就可以收容教育半年?难道就因为他是名人?

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所谓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尚不够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至此,我们才知道,卖淫嫖娼还有可能被收容教育。只是,随着处罚更重的劳教制度的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一直饱受诟病,要求废除的呼声越来越高。

首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违背了《立法法》。因为收容教育是将卖淫、嫖娼人员安排在特定场所强制劳动,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要么罚款,要么拘留,实践中一直也是这么操作的,没听说过还要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看起来处罚不重,实际上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当事人一般都很难接受。笔者查了一下,目前全国只有北京还保留有收容教育制度,其他地方已经不再实施这样的制度了。如此说来,对在北京卖淫嫖娼人员来说是否不公平?

当初,国务院共颁布了《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三个行政法规。当年,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上访妈妈唐慧用不断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黄海波案能否成为一个撬动收容教育制度终结的一个杠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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