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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吗?

发布者:尹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1334人看过举报

前段时间,笔者接到过一起这样的咨询。王女士和张先生两年前离婚了,女儿(5岁)由王女士抚养。离婚后双方矛盾很深,现在王女士想把女儿张小慧改成王小萌,但张先生不同意。王女士通过隐瞒事实和疏通关系的方式,擅自把女儿的名字改成了王小萌。张先生一气之下,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双方还要对薄公堂。那么,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更改子女的姓名是不是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呢?如果不同意又该怎么办呢?如果一方擅自改名,另一方是否可以借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呢?

其实,对于类似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实践中,又分三种情况,一是子女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到底是跟谁姓,名字叫什么,他人不得干涉。二是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父母为其更改姓名时要考虑子女的意见。这时候,子女对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就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三是子女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因此,上面的案例中,王女士不能单方面变更孩子的姓名,张先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当然,张先生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这是两码事,就算孩子的姓名变了,但她还是你的孩子,和你有血缘关系,这是改变不了的事实。我国《婚姻法》第22条明文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姓氏同时还表明一种血缘关系或身份关系。同时,姓氏也是公民相互区别的标志。法律要求每个公民必须有姓名,并且须申报,如要改变姓氏,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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