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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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队员孙XX与熊XX殴斗事件(意见书)

发布者:张华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9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关于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队员孙XX与熊XX殴斗事件

律师意见书

致:郑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自: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市XX区保安服务公司队员孙XX与熊XX殴斗一事,经本所律师研究,特向公司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案情简介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保安合同书和贵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律师对本案事实了解如下:

2011年郑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保安合同书,由郑州市郑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郑州市XX区保安服务公司负责“XX世纪家园”小区的保安服务工作。2011年7月19日,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委派的保安人员孙XX、熊XX因个人纠纷发生殴斗,致使一方眼睛受伤。

二、案情分析

律师依据现有证据和上述事实,分析认为:

1、孙XX与熊XX之间发生斗殴,系因个人纠纷,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有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应有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不应由贵公司承担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贵公司与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有书面的保安合同书,孙XX、熊XX系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二人均系由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负责“龙源世纪家园”小区保安服务的工作人员,两人之间发生争斗,无论是作为侵权人或者是受害人,如果需由单位承担责任,也只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XXX保安服务公司负责,而不应由贵公司负责;

3、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保安合同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对提供给贵公司的保安人员,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对于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甲方的保安人员发生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与郑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关,因此,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此劳动纠纷应由郑州市XXX保安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三、律师意见

针对法院通知我公司前去一事,现我所律师既无委托手续,也非本案的当事人,暂时无法参与本案的相关活动,公司可先去了解情况。律师推测,公司去法院其目的可能有二:一则是领传票,二者是协商赔偿事宜。对于第一种情况,公司可领回传票,经律师办好委托手续后进行处理。针对第二种情况,公司员工可不必发表意见,事后有律师介入处理。

以上法律意见,供公司参考。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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