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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放债人行业发展现状对大陆民间借贷启示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26次举报


中国香港放债人行业发展现状对大陆民间借贷启示

  放债人的存在,是在银行体系之外,为需要资金周转的市民及企业提供另一个贷款来源。近年,即时资金的需求增长较快,市场对快速融资方法的需求大幅增长。

        1.中国香港放债行业呈现出较好的动态调整

  与持牌银行发出的私人贷款相比,持牌放债人的贷款审批程序更为方便,比如持牌银行处理无抵押私人贷款的申请需两个星期,而持牌放债人仅需一日。此外,香港特区政府对放债行业监管较为严谨,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6年推出四项措施规范行业发展。上述因素推动香港持牌放债行业的发展,持牌放债人从2012年的959家增长到20188月的2106家,年复合增长率近15%。持牌放债人发放的贷款总值则由2012年的219亿港元增加到2017年的309亿港元,年复合增长率7%。同时,由于激烈的竞争和严谨的监管,也有持牌放债人主动或被动退出市场,整个行业呈现优胜劣汰的良好动态调整。截至20188月,因清盘、接管和破产而退出市场的持牌放债人总数达到4406家。

        2.香港放债人资金来源渠道多元

  香港放债人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股东的股本投资、经营溢利等自有资金、上市融资、发债、银行借款等。放债人授出的贷款按照是否涉及抵押物分为两类:按揭贷款和无抵押贷款。按揭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物业作为抵押品,包括住宅物业、工业楼宇、商铺、车位等。无抵押贷款不要求借款人提供物业作为抵押品,放债人通常基于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职业、收入水平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此确定借款额度和借款利率。基于借款人是否拥有物业,无抵押贷款又可以分为业主贷款和无抵押私人贷款。业主贷款的借款人虽然无须提供物业作为抵押,但因其拥有物业被视为具有稳健的财务背景,可以获得较为优惠的贷款条件,比如较低的利率、较长的贷款期限和较大的贷款额度打击不良经营行为不同于持牌银行拥有较广泛的经营网络,持牌放债人只能在牌照上指定地点营业,为拓展业务,放债人通常委任财务中介作为推广人进行贷款转介,借款人则可以通过财务中介对不同放债人的贷款条件进行筛选。近年来,财务中介通过不良经营手法诱骗借款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财务中介公司诱骗受害人将其物业重新按揭,以获取贷款解决财务困难,受害人在签署若干文件后,才获悉该等文件载有条款,签署人不论最终有否借取贷款,均须支付大额中介费用。为打击放债人和财务中介的不良经营行为,香港特区政府于2016年推出了四项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加强公众教育及宣 传、加强为市民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施加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2014年至20158月,警方采取了多次特别行动 打击中介公司不法行为,合共拘捕了91人。在20159月,警方针对非法及以不良手法借贷的放债人及财务中介公司,展开代号主轴的行动,拘捕超过130人。2016年政府加强监管的应对措施实施以来,警方接获与财务中介有关的举报由2016年的597宗大幅減少至2017年的144宗。在2017年的举报个案中,有82宗涉及刑事成分,警方亦多次采取行

动,以串谋诈骗等罪行于2017年拘捕196人。

        3.香港放债人的监管架构由多方构成

  由于不吸收存款,放债人不受金管局的监管,在放债人的监管架构下,牌照法庭、公司注册处和警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做出裁定及发出牌照,公司注册处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申请以及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而警方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调查放债人牌照及牌照续期的申请,并会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在此基础上,2016年透过新措施强化了公司注册处的职能,包括加强针对违反牌照条件的执法,以及在放债人登记册中加入获放债人委任的中介的资料。至于应否把放债人纳入香港金管局的规管范围,20172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答复议员质询时指出,金管局的主要职能是监管银行,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定。金管局收集的资料显示,放债人提供的物业抵押贷款相比香港银行业总体未偿还住宅按揭贷款余额不足百分之一。另外,香港银行向放债人提供融资的总额占香港银行体系的总贷款额亦不足百分之一。金管局在20153月已向银行发出指引,对从事按揭贷款业务而没有遵守金管局物业按揭监管措施的放债人,银行不可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包括以转

  按方式提供资金。基于以上各点,放债人的营运情况对银行业稳定性的影响暂时十分有限,目前尚无必要从维护银行体系及金融稳定的角度来考虑须由金管局监管放债人的业务。而且,一旦转由金管局进行严格监管,放债人行业将丧失其所具有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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