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同性立法建议
(一)在《民法典婚姻编》中明确同性恋者的人权价值
就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而言,公民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作为人的最基本人权保障都应该有实质性的确定和实现。在每一法律中都贯彻好人权宗旨和平等原则,让法律来体现人的价值所在。《民法典婚姻编》应将同性婚姻作为确定实在的法律权利,不仅是我国立法技术水平提高的表现,更能表达出立法实践对人权的关注。
(二)明确同性恋者的待遇平等和保障隐私
同性恋者有权公平地享受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外在因素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歧视、诋毁;各类媒体不得随意披露同性恋者以及其他推断性资料。任何他人不得泄露其姓名、住所等隐私资料。人民法院应不公开的审理涉及同性恋者的性犯罪等案件,来维护尊严和保护隐私。
(三)明确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与各方权利义务
明确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同等的人权下的恋爱结婚的自由。允许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达到婚龄的同性恋者共同登记结婚,一经登记该婚姻便受法律保护,免于任何因素的干涉和歧视,同性婚姻具有与传统异性婚姻平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同样适用于同性恋者。婚姻中两者必须在经济、生活上相互支持;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有权继承遗产;现行《民法典婚姻编》有关离婚财产问题也可适用到同性婚姻中。满足一定条件的同性家庭可以法定程序收养儿童。
(四)加强媒体真实中立报道中的法律责任
我国有些传播媒体为迎合大众的好奇心和窥探隐私的欲望,为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过度地在阴暗面关注同性恋新闻,给他们贴上犯罪、艾滋病等的标签,这种妖魔化、媚俗化的手法先入为主,直接导致了大众对同性恋群体的偏见与隔离。更有甚者,有的媒体人戴着“有色眼镜”对待同性恋群体,再加上自己并不专业的知识储备,不能客观准确的向大众展现这一群体,报道中主观因素误导了大众,进一步加重了偏见与不解。因此媒体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尤为重要,真实、中立、客观地报道同性恋新闻,使同性恋群体在追求话语权的路上能够走得更远,更加平等。同性恋群体现存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所面对的现实问题,人民大众需要站在阳光下,共同面对。媒体人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法律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深入的调查、真实的采访、全面的记录向人民大众还原同性恋群体最真实的生活面貌。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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