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将 “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但 “排除合理怀疑”是否 适用于简易程序,则未予明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采取何种证明标准,按照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第一,体系解释下的 “同一证明标准说”。体系解释,要求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来阐明其规范旨意。体系解释能保持法律整体的协调性、融贯性,避免断章取义。近期,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不过,第 53 条主旨
是规定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作为该原则的具体化,第 53 条区
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作了不同规定: ( 1)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对认罪案件的处理。在认罪案件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对其定罪,须有其他证据印证。若无其他证据补强供述,则不能对其定罪。不过,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 是否需达到 “确实、充分”,本条则未予明确。( 2)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对不认罪案件的处理。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只有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达到 “确实、充分”,才可对被告人定罪。因此,仅从第 53 条本身无法得出认罪案件也适用 “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结论。
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第 53 条位于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五章证据制度”。作为总则性规定,该条第 2 款对 “证据确实、充分”的明确和细化应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法中关于 “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在一审普通程序中只有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这里并没有区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从简易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来看,它被定位为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这种定位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立法没有明确的问题,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程序简化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的宽松。
第二,文义解释下的 “证明标准适当降低说”。文义解释是按法条用语的含义来阐释规范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之一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易程序适用于认罪案件,这意味着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法官往往直接采信。因此,作为适用条件所要求的 “证据充分”,实际上可等同于简易程序中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这里的 “证据充分”与第 195 条中有罪判决所要求的 “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表述差异。从文义上看,“充分”意指足够,“确实”则为真实可靠、确切信实。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每个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并且具有客观的关联性。 “证据充分”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是指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量,它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充分相对立,但不能将其具体量化,而要视具体案情而定。“证据确实”主要着眼于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证据须经查证属实。“证据充分”则主要着眼于证据的数量,即证据的数量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按照文义解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中定罪所要求的证据量并无差异,而对证据质的要求则有所不同。通常认为,“证据确实”与 “证据充分”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简易程序中 “证据确实”的缺失,就意味着并非每个证据都经查证属实,这样即使保证了证据量符合 “充分”的要求,也不足以保证单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因此,从文义解释来看,简易程序中定罪的证明标准似乎可适当降低。
按照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得出两种结论。而文义解释在法律方法中的优位性,决定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似乎采取 “证明标准适当降低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认为: “适用简易程序应遵循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严格证据标准。但由于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须达到 ‘证据充分’,而非 ‘证据确实、充分’。” 该观点对简易程序证明标准的诠释更倾向于体系解释的结论。它认为 “证据充分”仅是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作为适用条件的 “证据充分”并不等同于简易程序中证明标准也是 “证据充分”。之所以在适用条件中未要求 “证据确实”,是因为这些证据未经庭审质证, 但经简易程序庭审后,可实现由 “证据充分”到 “证据确实、充分”的转化。但是,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规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 “证据确实、充分”,此时证据亦未经庭审质证,若按此逻辑,提供公诉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应是 “证据充分”,而不是 “证据确实、充分”。另外,该 观点似乎夸大了简易程序庭审的实质作用。简易程序适用于认罪案件,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法官往往直接采信。因此,简易程序庭审很难发挥过滤 “不确实”证据的功能。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的权威性,“同一证明标准说”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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