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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给第三者购买的房屋是否有效

作者:穆倩倩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694次举报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们律师的时候问:“我老公出轨了,并且还给“小三”买了一套房,这个房子我能要回吗”?对于该问题简单的分析一下。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老公给“小三”买的房子我能要回吗?

     答:根据《婚姻法》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 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未与妻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购买房产,侵犯了妻子作为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丈夫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赠与给“小三”大额款项购房的行为无效。妻子作为原告可以起诉确认丈夫赠与给“小三”大额款项用于购房的行为无效。

      二、“小三”应该返还房屋还是赠与的款项呢?

      答:根据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权属证明,如果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小三”的名下,则“小三”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归该“小三”所有,丈夫的无权处分行为所涉及的标的物应当是赠与给“小三”的钱款,而非房产。因此一般法院只会支持“小三”返还的是丈夫赠与给她的款项而不是房屋,对于增值部分更不会支持。

        三、“小三”应该返还赠与的全部款项还是只返还50%的份额?

       以我的理解,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做为原告起诉“小三”返还款项的,则法院一般会支持全部返还,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没有所谓的份额。如果在离婚后,原配再起诉“小三”返还全部款项的话,一般法院只会支持返还50%,因为另外的50%属于丈夫处分其个人财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一般来说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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