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夫妻一方对配偶一方关于房产赠予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后来又反悔了,那么双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便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自由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1年8月13号的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为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所有财产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这种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之间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未办理房屋变更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在没有转移之前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是享有撤销权的。依据《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予人享有自由的撤销权,就是夫妻之间约定有这个协议但是房屋没有办理过户,也没有办理公正手续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受赠要求强制履行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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