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5月15日,被告和原告母亲王某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由王某抚养原告,抚养费自理。在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王某生活,而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几年后由于原告体弱多病,加上目前物价上涨,母亲一人无力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原告的生活和学习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
庭审情况: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且能证明本案有关事实,故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原告生活费、教育费的支出情况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生活消费水平,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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