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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倩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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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明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不掏抚养费,孩子是否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

作者:穆倩倩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179次举报

  案情:

   2006年5月15日,被告和原告母亲王某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由王某抚养原告,抚养费自理。在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王某生活,而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几年后由于原告体弱多病,加上目前物价上涨,母亲一人无力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原告的生活和学习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

  庭审情况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母亲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由王某丙抚养原告,抚养费由王某自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故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口簿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母亲王某和被告于2006年5月15日协议离婚。二、荥阳市中医院诊断证明、荥阳市广武镇后王村卫生室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体弱多病,医疗费支出较大。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且能证明本案有关事实,故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原告生活费、教育费的支出情况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生活消费水平,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甲抚养费三百元至原告王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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