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什么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间接损失比如鉴定费、评估费等保险公司会赔偿?营运损失赔偿吗?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车辆光有交强险的话这些损失是不赔偿的,但是如果对方车辆有交强险的同时还有第三者责任险的话这些损失在有些法院是会被支持的,关键看你开庭的时候怎么应对,对于鉴定费、评估费这些间接损失开庭的时候保险公司肯定会说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间接损失不赔偿,这时候原告就要回答,这些免责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明示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对方当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明示义务的话,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运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当然停运损失不仅限于合法范围内,也要限于合理范围内。要考虑:1、车辆停运时间,一般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计算停运损失;2、损失的具体范围。该损失不应再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因两者的关系较远,同时也避免加重侵权人负担。对于停运期间的误工费要分具体情况对待了。
作者:穆倩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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