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能够得到受害人如果构成了伤残在住院期间是可以计算营养费、误工费的,但是如果受害人不够成伤残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是否可以计算营养费?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在病历上下功夫了,在住院期间受害人就要和主治医生沟通好,等将来出院的时候让你的主治医生在出院证明的医嘱上写的详细点,一定要写上出院后“加强营养、加强休息”,这是我们起诉时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营养费和误工费的一个有力证据,有了这个有力证据大多数法院都会支持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营养费和误工费的,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误工费期限大家都知道怎么计算,但是出院后的营养费和误工费期限怎么计算呢?这个时候大家就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根据这个规定结合病历上的诊断证明可以初步估算一下出院后的营养期限和误工期限,然后拿给法院再让法院酌定即可。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按相关标准酌定支持当事人营养费和误工费的请求的,我代理的所有交通事故案子都会从住院阶段一步步指导当事人怎么和医院进行沟通,怎么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提前准备证据,以便将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赔偿。所以还是希望如果你是受害者需要委托律师的话,请从最初阶段就开始准备,不要等到该开庭了才想起来需要请个专业律师,这时候对你自己已经很不利了。(本文系作者原创,转载文章请注明来源,谢谢)
8年
15次 (优于93.24%的律师)
3次 (优于88.19%的律师)
7632分 (优于94.29%的律师)
一天内
26篇 (优于94.1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