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与审理流程
(一)案件主体信息
原告(并案被告):张三。
被告(并案原告):李四,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穆倩倩律师。
婚生女:甲,2024年**月**日出生,案件审理时未满两周岁。
(二)审理法院与程序
本案由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案号(2025)豫0702民初****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三)案件审理脉络
1. 2025年8月7日,张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2025年9月1日,李四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25)豫0721民初****号;
3. 2025年9月9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李四提起的离婚诉讼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4. 2025年10月14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李四提起的后案并入张三提起的前案合并审理;
5.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举证、质证完毕后,法院于2026年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审判人员为**审判员,书记员为**。
二、原被告双方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一)张三核心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张三作为原告,最初提出四项诉讼请求,庭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数额进行变更,最终诉讼请求为:
1. 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依法判令婚生女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6176元(庭审前主张150000元),含共同存款150000元、共同债权20000元、黄金首饰69757元、生活电器16419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为:原、被告于2023年8月22日在红旗区联谊相亲会相识,9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36天后闪婚,2024年12月18日生育婚生女甲。闪婚后双方三观不合、沟通困难,因李四要求原告父母为其购置新房产生核心矛盾,李四心生不满后将女儿带回娘家阻碍原告探望,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李四曾主动提出离婚,并带走婚房内陪嫁、个人物品及首饰。同时,张三主张婚后家庭日常开销多由其及父母承担,婚房亦由父母提供,李四未承担家庭开支;夫妻共同存款150000元由定期存款剩余130000元加生育津贴20000元组成,2024年7月11日李四姐姐因购房装修向双方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财产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就抚养权问题,张三认为其作为独子,父母为退休教育工作者且退休金较高,有充足时间和精力照料孙女;自身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及父母提供的固定住所,相较李四更适宜抚养婚生女甲,且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无需李四支付。
(二)李四答辩意见及并案诉讼请求
李四在答辩中明确同意离婚,但对张三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提出异议,同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并作为并案原告提出五项诉讼请求,庭审中新增一项诉求,最终诉讼请求为:
1. 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 依法判决婚生女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5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今后随被告工资上涨而增加);
3.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
4.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20000元;
5.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6. 庭审新增:要求张三将婚内转移至工商银行账户的100000元存款返还给原告。
李四的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主要围绕四方面展开:
1. 否认存在15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主张自身存在3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2025年5月起其独自携带4个多月的孩子在外租房居住,房租、婴幼儿用品、保姆费等开支已耗尽全部存款,且张三冻结其工资卡导致其失去主要收入来源,为维持自身及孩子生活无奈向舅舅借款30000元,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 主张张三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自2023年10月起,张三以多笔不固定金额的方式,持续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累计达十余万元,属于“蚂蚁搬家”式隐匿财产,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3. 主张婚生女甲的抚养权归己方,张三应从2025年5月起支付抚养费。甲仅11个月大尚处于哺乳期,自出生后一直由李四照料,对母亲依赖程度极高;李四作为小学教师,工作稳定、收入固定、时间规律,有双休、节假日及寒暑假,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环境和良好教育资源;而张三抚养意愿淡薄,屡次爽约拒绝配合照看孩子,并非其所述的“阻碍探望”。同时,张三自2025年5月双方分居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孩子的全部开支均由李四独自承担,抚养费应从该时间起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
4. 主张张三存在家庭暴力、冷暴力等过错行为。2024年12月10日李四生产在即,张三因经济问题击打其头部并实施冷暴力;2025年1月1日李四刚生产十天,张三无故更换门锁密码将其锁在门外,直至报警才开门,且此类情况屡次发生;张三还频繁拉黑李四微信和电话,在月子期间尤为严重,导致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三、穆倩倩律师的核心代理工作与专业作用
作为李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倩倩律师全程参与案件的答辩、举证、庭审等全部流程,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极强的代理策略,从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举证关键事实到法律适用论证,全方位维护当事人李四的合法权益,是李四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所在,其专业代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精准撰写书面答辩状,清晰界定案件核心争议
穆倩倩律师针对张三的诉讼请求,代表李四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书面答辩状,在明确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对张三主张的150000元共同存款予以全盘否认,逐一驳斥其不实陈述,同时精准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财产转移、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核心抗辩观点,为案件审理划定清晰的争议框架,让法院快速掌握案件核心矛盾。
(二)紧扣抚养权法定原则,举证证明李四的抚养优势
穆倩倩律师牢牢把握《民法典》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规定,重点举证两项关键事实:一是婚生女甲案件审理时仅11个月大,尚处于哺乳期,且自出生后一直由李四照料,对母亲存在高度依赖,跟随母亲生活更利于其生理和心理成长;二是李四作为新乡市丰华街小学教师,工作稳定、收入固定,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律,具备双休、节假日及寒暑假,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穆倩倩律师举证张三屡次爽约拒绝照看孩子的行为,反驳其“抚养意愿强烈”的主张,为法院认定抚养权归属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采纳该代理意见,将抚养权判归李四。
(三)提交关键财务证据,主张合法的财产分割权利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穆倩倩律师代表李四提交了张三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565账户的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一方面举证张三2024年8月4日向其母亲李平转账70000元的行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面举证张三自2023年10月起长期向其工商银行账户多笔小额转账的行为,主张其存在隐匿财产的故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要求法院对张三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对张三主张的150000元现存共同存款、20000元未归还债权等主张,穆倩倩律师逐一举证反驳,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范围,为法院公平分割财产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四)主张抚养费法定起算时间,全力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规定,穆倩倩律师举证证明张三自2025年5月双方分居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婚生女甲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全部开支均由李四独自承担,明确主张抚养费应从2025年5月起算。同时,穆倩倩律师提交了保姆雇佣合同、保姆费收到条等证据,证明李四抚养孩子产生的实际成本,主张每月2000元抚养费,虽法院结合张三的工资收入酌定抚养费为1500元,但认可了抚养费从2025年5月起算的主张,充分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五)庭审中新增诉讼请求,补充举证财产转移事实
针对张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穆倩倩律师在庭审中代表李四新增诉讼请求,要求张三返还婚内转移至其工商银行账户的100000元存款,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进一步强化张三财产转移的事实主张,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虽因证据未能证明该账户净转移金额为100000元,法院未支持该项诉求,但该代理行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六)全面主张当事人诉求,完成举证与法律适用论证
针对张三的家庭暴力、冷暴力等过错行为,穆倩倩律师代表李四提交相关事实陈述并尽力举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李四独自抚养孩子、承担家庭开支的事实,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针对张三提出的“李四转移共同财产”的抗辩,穆倩倩律师亦针对性举证反驳,全面完成了当事人各项诉求的举证和法律适用论证,即便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因证据细节问题未获法院支持,也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反驳了张三的不实指责。
四、案件审理查明的关键事实
法院经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综合认定,查明本案核心事实如下:
1. 双方婚姻与分居事实:张三与李四2023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24年12月18日生育婚生女甲,2025年4月底因家庭矛盾分居,李四独自携带甲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均同意离婚。
2. 双方职业与收入事实:张三为新乡市红旗区建设局事业在编人员,2025年4-8月工资分别为4165.47元、4088.47元、4206.47元、4076.63元、4076.63元,月均工资约4100元;李四为新乡市丰华街小学教师,有稳定固定收入。
3. 夫妻共同财产相关事实:
张三名下建行尾号1565账户2023年12月27日收李四转账170000元(附言存定期),2024年1月28日收其转账5000元,账户余额达180416.19元,后该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偿还信用卡等;2024年8月4日,张三向其母亲李平转账70000元,当日另有两笔消费分别为8000元、6480元。
2023年11月双方共同购置西门子冰箱14999元、九阳破壁机1420元;2023年9月30日张三购钻戒5709元,李四购金首饰30399元;李四认可分居后带走冰箱及个人陪嫁衣物、被褥,未认可带走破壁机及黄金首饰。
张三主张对李四姐姐享有20000元债权,李四举证该款项已于2025年6月17日以现金形式归还其本人,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4. 李四抚养孩子的相关事实:李四2025年6月1日至9月29日雇佣姨母李爱荣照料孩子,约定每月保姆费5000元,共计支付20000元并提交收到条;其母亲出具协助抚养承诺书,自愿协助李四抚养甲;李四提交2025年11月10日HPV检查报告单,显示高危、低危型均为阴性。
5. 其他事实:张三提交父母的协助抚养保证书,及三段视频证明李四拉走家中家电;李四提交借条证明其向舅舅李爱军借款30000元,用于抚养孩子及日常生活。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作出如下判决,同时对双方未获支持的诉求,明确了不予支持的法定理由:
(一)核心判决结果
1. 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
2. 婚生女甲由李四直接抚养,张三自2025年5月份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甲的抚养费1500元至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3. 自本判决生效的次月开始,李四应协助张三每月探视甲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甲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认;
4. 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四财产分割款共计21000元;
5. 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6. 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保全费承担
1.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张三负担;
2. 并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四负担;
3. 保全费1270元,由张三负担。
(三)关键判项的法律依据与事实考量
1. 抚养权与抚养费: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结合甲未满两周岁、李四工作稳定有抚养能力的事实,将抚养权判归李四。抚养费方面,结合新乡市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张三月均约4100元的工资收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抚养费按月总收入20%-30%给付”的规定,酌定每月抚养费1500元,同时认可李四的主张,判令抚养费从2025年5月双方分居时起算。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对张三主张的150000元现存共同存款,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仍实际存在,法院未予采信;确认张三向其母亲转账的70000元、李四收到的20000元归还债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冰箱购买金额14999元,考虑折旧因素酌定其现有价值8000元。上述款项抵扣后,判令张三支付李四财产分割款21000元。对李四主张的张三转移100000元工商账户存款,因未能举证证明该账户净转移金额,法院未予支持;对张三主张的黄金首饰、破壁机等财产,因未能举证证明由李四带走,法院亦未予采信。
3. 夫妻共同债务:对李四主张的30000元借款,因法院已判令张三自2025年5月起支付抚养费,该费用已涵盖孩子的生活、抚养开支,故对该债务主张未予支持。
4. 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对李四主张的3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和20000元离婚经济补偿,因李四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三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暴力、冷暴力等法定离婚过错,亦未能举证证明其独自负担了较重的家庭义务,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法院未予支持。
(四)上诉权利
如双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案件裁判关键要点与法律指引
1. 离婚认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法准予离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核心适用原则。
2. 抚养权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女方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其他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该原则是法院处理婴幼儿抚养权问题的首要考量。
3. 抚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抚养费起算时间可从双方实际分居、未履行抚养义务时开始计算。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少分或不分,但需由另一方举证证明该行为存在;主张共同财产存在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财产的实际数额和现存状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需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为前提,离婚经济补偿需以一方为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为前提,均需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
6.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核心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