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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张三诉李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布者:穆倩倩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1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2. 案号:(2025)豫0726民初****号

3. 案件类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调解)

4. 当事人及代理人

- 原告:张三,女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倩倩、李**,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四,男

5. 立案/调解日期:2025年7月9日立案,2025年9月28日达成调解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核心诉讼请求

1. 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2. 判令被告交付二女儿的出生证明原件;

3. 判令被告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100000元补偿款,并从2025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2020年6月8日在延津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五年内分期支付原告10万元补偿款;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若被告无抚养能力,抚养权需交由原告。

离婚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将孩子交由年迈且不识字的父母照料,孩子生活环境差、学习无人辅导,成绩落后且身心受影响,大女儿形成讨好型性格;被告经济能力较差,孩子的衣物、学费、延时费等均由原告承担,学校事宜也由原告对接处理。目前二女儿均已满8周岁,均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至今未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10万元补偿款,已无实际抚养能力,原告认为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诉至法院。

三、穆倩倩律师核心代理作用

作为原告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倩倩律师紧扣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核心代理工作体现在:

1. 精准举证证明被告无抚养能力:梳理被告将孩子交由老人照料、生活学习照料缺位、经济能力薄弱的相关事实,举证原告实际承担孩子主要抚养开支的证据,符合“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法定情形。

2. 重视子女真实意愿:依据法律规定,已满8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穆倩倩律师重点举证二女儿自愿跟随原告生活的事实,为抚养权变更提供关键依据。

3. 全面主张当事人合法诉求:既围绕抚养权变更展开代理工作,又依法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10万元补偿款及利息,在调解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平衡抚养权与财产诉求的协商空间。

4. 促成调解达成一致: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与对方代理人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抚养权变更、证件交付、探望权等事宜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高效解决纠纷。

四、法院调解结果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核心调解结果如下:

1. 婚生女的抚养权由被告李四变更为原告张三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被告自2025年10月起至女儿分别满十八周岁止,每月至少享有一次探望权,寒暑假期间经女儿同意,可让女儿在被告处居住7天左右,探望细节双方另行协商。

2. 被告于2025年9月28日将二女儿的出生证明、身份证、接种证、户口本原件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原告自愿放弃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应支付的100000元补偿款的权利。

4. 经女儿同意且不影响其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与孩子视频聊天,原告需及时将孩子联系方式变更情况告知被告。

5.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6.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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