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穆倩倩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5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公公、儿媳关系,2020年1月原告村庄搬迁,按当时上级搬迁补助规定,村里每位成员均补助28400元,原告与儿子xxx的补助款56800元早已转入被告的账户,原告因做生意亏损急需还债,然而该款项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如所请
律师意见
答辩人不是适格的主体。不当得利是“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本案中答辩人没有拿被答辩人一家三口的拆迁补偿款,答辩人没有获得,不为受益人,被答辩人也没有受损,不为受害人,因此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主体资格不适格。2、答辩人已于2020年1月21日把被答辩人一家三口的拆迁补偿款给付了其夫妻二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xxx于2020年1月21日从农村信用社取出100000元拆迁款,在定国村废品收购站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了被答辩人的丈夫xxx85200元(一家三口的拆迁补偿款),当时被答辩人也在场。随后被答辩人丈夫xxx去宝龙见客户把就85200元交给了被答辩人xxx,并抽出200元去加油站加油。第二天即2020年1月22日夫妻俩本打算出去顺便把钱存起来,因临时有事没来得及存就随手把钱放到了车的副驾驶前置物中,被答辩人的丈夫xxx于2020年1月23日在XX银行存了个90000元定期存款,期限为半年,被答辩人许XX对该事也是清楚的。因此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合法依据,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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