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穆倩倩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被告四将泌阳中兴风电35KV集电线路项目发包给了被告二,被告二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了被告三,被告三又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一,被告一雇佣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工作,并由被告一向原告发放工资。2019年10月16日晚上7时许,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被吊车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重度骨盆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等病情,原告为了治疗伤情花费了巨额医疗费。
本次事故发生后,四被告承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是四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多次向本案各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总是推脱。无奈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律师的观点:
律师认为,原告系被告一的雇员,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一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作为发包人将泌阳中兴风电35KV集电线路项目发包给了被告二,被告二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了被告三,被告三又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一,四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系因吊车翻坑导致所吊钢管脱落将原告砸伤,事发时原告在正常工作,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过错,故因本案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一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x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一进行施工,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xxxx作为总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xx电力,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出现人员伤亡由xx承担,并约定禁止xx将工程再行分包,故xxx在案涉事故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xx虽具有相应的资质,但xx电力作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反法律规定,故其应当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8715.6元;被告xx限公司、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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