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穆倩倩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6日 10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条原件丢失,光有复印件去法院起诉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事实中如果复印件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佐证,相印证则可以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已经,本案中借条虽然为复印件,但是能与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清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是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所以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款期限未到期是否能够起诉索要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所以如果出借方去向借款人索要欠款时,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予还款或者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话,出借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年
15次 (优于93.23%的律师)
3次 (优于88.18%的律师)
7632分 (优于94.3%的律师)
一天内
26篇 (优于94.1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