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因发包人未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
索赔时效:承包人需在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提交书面索赔报告,逾期未主张可能丧失权利。
证据留存:设计变更通知书、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停工记录、材料进场延误证明等,均为工期索赔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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