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核心是 “合意”,签字盖章不是唯一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及司法解释第三条:① 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任一行为均可认定成立;②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供货、付款),对方接受的,即便未签字盖章,合同也成立。
典型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收货后支付部分货款,后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拒付尾款。法院认定乙公司接受货物并付款,合同成立,判决其支付剩余货款。
避坑提醒: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完成签章;无书面合同时,务必留存履行凭证(送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明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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