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168号
原告:A,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德政路南XX3层A-2216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系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