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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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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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生出来的孩子塞回孩他妈的肚子“———葛牧律师原创实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发布者:葛牧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617人看过

 引言:我方客户老许与其机智而绝招不断的对手老D因一房而纠纷不断,案情精彩无限,可以学到各种有意思的法律问题。老D见到老葛,恐有种”既生瑜,何生亮“之感。 本连载故事有所改编,请勿对号入座。

     一、认识老许,从小陈诉老许腾房案开始

     那已是一年前的上午,走来一个黑黑瘦瘦的中年男人,那就是老许,一脸着急。他气喘吁吁后,将一叠材料放在我的面前。

     老许说:我被人告了,这房子是我买的,现在有人要我腾房!葛律师,听朋友介绍你思路和见解不拘一格,上次你写的材料帮他解除了法院查封,你帮我研究下吧。求求你了。

     我翻了翻材料,看到有薄薄的彩印房屋买卖合同,我知道,这是房产纠纷。在以房价上升速度闻名中国的城市里,这是常见纠纷。

     我看了一下诉状,一个叫小陈的人起诉,要求老许几日内搬出位于湖里区的某某房屋,并且要求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若干万元。

    我问老许,你为何住在里面?

    老许说:这房子是我六年前买的,我都住了五年了!

    难道老许与小陈当年的合同解除了?老许赖在其中不走?经过询问,发现情况是这样的:

    老许在2010年,在湖里区买了一个产权证一直没有办下来的房子。价格约一百万。当年按合同约定,交了首付三十万左右,老许已经支付给了房东老D。老D也已经从那时将房子交给了我们的老许,合同当中说了尾款等到产权证办出来,老许以向银行办贷款的方式支付给老D。老许住在里面住到了这些年。现在莫名其妙,发现一个叫小陈的人说自己已经是房东了,要求老许赶快从这个房子里面搬走,老许觉得十分苦恼。

      老许说,我住了五六年了,有买卖合同,房子应该是我的,不可能是小陈的……小陈从来没有来看过房子,中介不可能进来我住的房子,小陈与老D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肯定是无效的!

      我看了看小陈提供的起诉状所附证据材料中,有一个房产证复印件,上面写的产权人名字的确是小陈,还有小陈从老D那里买来房子时交易的买卖房屋的合同,好像是通过交易取得。

      我对老许说,不动产不管你是否占有多久,占有一万年,也不一定就是你的,一般情况下中国法院只认产权证上面的名字。你这个情况,是得搬家走人。要说别人没看房就买房子,因此说老D和小陈之间的合同无效,可能有一定风险。

       老许焦急的问:那我不是没有房子住了吗,我找谁去啊?!

       我微微一笑道:莫急,虽然你找不了小陈,但是那个老D还在呀,找他赔钱,他有钱吧?根据规定,可以找他要违约金、要他赔定金、要他赔房屋上涨的差价,现在你这房了差不多要三百万了,没关系,老D可以赔你两百万,你要当百万富翁了。这个小陈告你要赔的占用费最后都可以转嫁到老D身上。

      老许说:老D是搞工程的,有钱,有房,有车。那既然这样,就委托你了。

      二、老许告老D,违约赔偿案

      我对老许的材料去粗取精,基本上就是合同和付款的材料,按照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方案起诉到湖里法院。

      立案后,我按照我的办案习惯,先去各个部门为当事人尽职收集各项证据。

     查了证据后发现,他老婆陈某某(老陈)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拿到了老D的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其名下已经无住房,要么是一个商铺百分之七十的价值已经抵押给了银行,要么是以前住的房子最后卖了,一套就是现在老许住的那间。另外,发现老D和他老婆名下均无车。

     老D已经将财产全部转移了。

     赶快撤诉,打赢了,各项违约金几百万也是难以落实。

     此诉讼方案不行,得赶快改变思路。

      三、老许告老D,确认合同无效

     此方案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选择,既然找老D要不到钱,只能找老D要房子了。

     我起诉老D和小陈是恶意串通,损害老许的利益,因此老D和小陈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实际上当时也很少只有说不看房。反正法院立案也不管你是什么理由。

     实际这个时候,我们的风险十分的大。

     在现实中,法院的思想是,尽量促进交易顺利进行,能不解除合同就不解除合同,能不认为交易无效就不认定交易无效,能认定合同成立就尽量去认定合同成立。因为这是来源于经济学的认为,一项正常的交易会让商品增值,每一次商品的流通,都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生产要素资源一定是集中于有能力的人手中,等等。

     你想让法院认定老D和小陈的合同无效,我们就要拿出核武器一样的证据才行。但是我们手头几乎没有武器可用。

    老葛律师办案的魅力就在于:办出来的疑难案件全是让判决去确认我方提出的合同不成立、解除、无效的不受经济学家欢迎的例外性结果。接下来,可以不断分享给大家。

     其实,在这个地方,有人喜欢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治疗方案,让老许行使合同撤销权,撤销掉债权人转移财产给案外人的合同。但是,这个我不爱用,因为要证明什么债权人低价无偿之类的麻烦,还受到撤销权期限的限制,老葛不用。

     我研究过很多名家写的有关房产纠纷的书,深知:如果卖房人一房两卖,占有房子的买家老许与已经过户登记的买家小陈,孰得房的问题中,法官多是认为,由登记者小陈得。

     因为不动产的产权,法院一般是认登记者取得产权,占有者不得产权。

     我搜集了证据后,花了几天的时间对调来的材料进行分析。

    老葛律师办案体会是:律师一定把握材料之间的联系,综合几份材料发现规律。这才是体现律师办案技巧之所在,不能只就事论事。因为在法庭辩论阶段,你的观点是来自于综合几份材料的精华结论和规律,会让对手仅从一份材料的单纯质证中无从招架!

      我研判材料后,发现一个细节,小陈在2010年来厦门办的暂住证的地点,是老D现在还拥有的一家商铺的地址!

      这就说明了,小陈和老D,早在几年前就认识了。说他们是恶意串通似乎有了新的理由和方向。

      再想想,老D敢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小陈,那双方肯定是很熟的关系了。在当年这个信任危机的年代,估计是什么亲戚吧。

     小陈的老家在漳浦县,而老D的老婆老陈好像也是那个地方的,再一看身份证号:小陈的身份证号与老陈的身份证号,只有后两位数不同,其余的全部一样。基本可以断定,此两人非故即亲。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也是本案中的核武器。核武器的使用方式是:最后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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