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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发布者:岳高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2137人看过

目前,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时有发生。该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通常称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具体的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内外体育活动、体育比赛、体育训练和体育课教学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这是现代学校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一个现实性、社会性很强的实际问题。目前,体育教学中存在的各种因素,使学生容易出现一些意外伤害事故,而有些伤害事故后果是很严重的,还直接影响到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和体育教师的教学主动性,再加之很多事故发生后,后续问题处理复杂,存在一些家长通过上访等方式“过度维权”,责任归属标准不一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造成体育教学中实际体育活动的开展不断减少,学生“圈养”的情形,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学实践中,学生在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以及体育比赛中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是多种多样的,究其发生原因,主要归结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面因素。

一、学校因素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应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保护学生安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学校存在的以下因素较易造成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1.学校的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据调查,因学校场地、器材等体育设施不安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各种体育伤害事故的近1/3,是造成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它主要包括:体育设施的陈旧老化,体育器材准备不够或摆放位置不当等。学校的体育器材,尤其是室外体育器材,如单双杠、爬竿、爬绳等,受日晒雨淋,天长日久就会生锈、腐烂。学校如没有及时检查、保养和修理更换,就容易发生体育伤害,造成学生不必要的损伤。另外,体育课上因器材准备不充分,学生在临时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也是伤害的一个原因。学生天性活泼好动,一些危险器材如铅球、铁饼、标枪等,课前课后若无人管理,随意摆放,学生擅自玩弄,也会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一)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教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

学校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没有认真制定或贯彻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然而,学校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些学校由于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针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体育活动,学校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三)项的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教师因素

教师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与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接触最为直接。教师因素是指由于教师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教师工作中的各种过错、失误。

1.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近几年,体罚学生的现象相对较少,但仍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项明确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教师对安全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不负责任,履行职责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违反教学管理要求

安全问题是体育课堂上的首要问题,一些教师在体育课中只注重教学,而忽视安全问题。教学过程中,对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讲解不够,要求不严,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上课期间擅离岗位的现象,严重违反教学要求,以至于学生在课堂中出现意外伤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他职业道德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负责,提高责任心,违反规定造成伤害后果,要承担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十)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安全问题的认知程度和工作的责任心强弱也成为学生体育伤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3.教师教学内容脱离教学大纲或教学方法不当,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没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保护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学生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因此,体育老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促进身心发展为主要目标,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因素

一些体育伤害事故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学生的原因造成的,是直接的人为事故,这也是体育伤害事故中常见的、多发的因素。学生天性活泼好动,尤其是在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加之缺乏安全意识,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从教师指挥、安排,擅自行动或与同学打闹,任意进行投掷、攀爬等危险性活动,都有可能造成伤害。再者学生本人对安全问题认识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做好准备活动,不按老师的动作要求从事超出自己运动水平的练习,不能把握自己的动作,自由练习中随意嬉闹等都易发生伤害事故。如某校六年级学生上体育课时教师安排热身跑步,跑步过程中几个同学不听教师指挥,互相打闹,一名同学将另一名同学绊倒,造成小腿骨折。诸如此类的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屡见不鲜。因此,对学生必须加强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严格课堂纪律,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另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现实中是多种因素复合引发的。通常情况下,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过失、缺乏责任心等原因的综合作用,较少是真正出于故意伤害的意图。

综上所述,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学校应认真分析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针对各种因素采取相对应的严格的管理措施与安全措施,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来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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