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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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岳高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25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

原告:陈炎强

被告:张艳岭

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原告诉求】

2013年10月8日,陈炎强驾驶粤Y5Y21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樵镇百业大道从樵丹路往百西工业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嘉添隆纺织厂对开路口时,遇前方在左侧同向行驶由张艳岭驾驶豫N72xx2/豫NHxx6挂重型半挂车向右变更车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炎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炎强承担次要责任,张艳岭承担主要责任。豫N72652号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张艳岭,豫NHxx6挂车登记车主为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豫N72652/豫NH806 挂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挂车5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陈炎强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已花费巨额医疗费,先行起诉242904.63元医疗费。

【被告答辩】

被告张艳岭答辩:1、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原告在事故发生中有重大过错,是原告驾驶车辆主动撞上被告车辆尾部,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我方承担次要责任。 2、对医疗费有异议,原告没提供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原告在治疗过错中治疗了冠心病、高血压等自身疾病,该部分应当扣除。3、张艳岭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环宇运输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由于被告张艳岭持B2驾驶证驾驶牵引车、挂车,属于无证驾驶,我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于准驾不符的情形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由于被告张艳岭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牵引车、挂车,属于未取得重型半挂牵引车资格的情形,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该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方面被告人保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庭审焦点:

张艳岭持有B2驾驶证驾驶牵引车、挂车商业三者险能否拒赔。

准驾不符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准驾不符商业险拒赔的合同约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提示义务及举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可生效。

张艳岭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张艳岭且已经明确告知免责事项。张艳岭在投保单声明部分亲笔签字确认。该声明内容为:“保险人已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投保人签名:张艳岭。”

【结语】

本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主要依据在于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且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投保单。在目前保险公司承保流于形式的情形下能够有被保险人提供的亲笔签名投保单对于自己抗辩意见的证明效力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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