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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江苏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茆文波|时间:2020年06月09日|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民终1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住响水县XX内, 法定代表人:A,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管委会职工,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1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江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响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1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金中生是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其签字行为是XX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上诉人管委会承担,2.案由应该是人身损害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3.会办意见已经部分履行完毕,如:第一项在2017年6月2日已经进行了测算,第二项已经对树木进行了清点评估,但被上诉人并未给予补偿款,上诉人已将A和方三的医疗费票据交给被上诉人,但是被上诉人未给予上诉人医疗费,第六项上诉人已经在会办意见出具后履行了撤诉义务,但是被上诉人并未履行会办意见中相应的义务,4.在会办意见达成前,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的钢管场地进行了部分强拆,三方会办意见实际上是对被上诉人强拆行为的一个合法追认,一审法院认为该会办意见上没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认定该意见并非是双方最终达成的合意合同,而只是一个意向性文本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江苏XX辩称:1.中央环保巡视组到响水以后,要在响水XX范围500米内不允许有住宅,上诉人的住宅就在这个范围之内,所以要求拆迁,具体是由村里负责的,有村里向村民谈拆迁事项,绝大部分都已经拆迁,只有两三户没有解决,其中就有上诉人一家,最终双方洽谈A和江苏XX达成了78万的拆迁协议,本案的纠纷是钢管厂等拆迁赔偿,上诉人A是老师,故我们邀请了教育局副局长A和上诉人学校的校长B,商谈中有他本人的问题也有其他人的问题,我们园区秉持解决问题的方式是能迁就就迁就,能给他的就给他,A当时已经53岁,副科级,已经歇岗了,他不是拆迁负责人,而是拆迁协调负责人,他达成拆迁意见后要向管委会领导汇报,但商谈中有个原则,就是会办意见的第一条,关于A经营钢管厂地的问题,这里有个顺序,对现有钢管厂地基础设施进行测算,在场地清理完毕后,经城管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到园区拆迁办进行结算,最后才能到园区领取一系列的补偿款,也就是说即使成立,也有先履行抗辩权,履行完毕后,钱才能给你,上诉人夫妻两人不签字,不认可会办意见,因为他们不签字,A就没有办法向领导汇报,下面的一系列事情都无法落实,这个责任在上诉人方,2.会办意见没有成立,理由是上诉人未认可,也没有签字,我们这方也没办法向管委会主任进行汇报,我们进行了评估,是做的准备工作,但不是履行协议,3.即使意见成立,但是我们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上诉人要把场地清理完毕,进行验收,才能领取补偿款,因此上诉人要完成这些工作,才能领取相关的费用,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苏XX给付A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江苏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A及其配偶B与拆迁部门负责人C(并分管拆迁工作)就拆迁过程发生的问题达成书面会办意见,其中第三项约定:关于A被误伤的处理,一次性给予40000元治疗、护理、误餐、营养等补助,响水县教育局部分工作人员以及响水县XX部分工作人员予以见证并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A提供的会办意见上虽然有金中生签字,但其并未得到江苏XX的盖章确认,且A亦未签字确认,只能视为一种意向性文本,而非最终合意的合同,故A要求江苏XX按照会办意见履行给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A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关于A、B未在会办意见上签字的原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是因为A、B认为应等待江苏XX履行到位即给付会办意见中的约定的款项后再签字,江苏XX称:正是因为A、B未签字,故A未能将该会办意见向管委会主任汇报,江苏XX也未能在协议上盖章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会办意见是否成立且生效的问题,双方都认可之所以未签字是因为A、B认为江苏XX管理委员应当将会办意见中的款项履行到位后再签字,这也导致江苏XX管理委员并未在协议上盖章确认,故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会办意见只是意向性文本,并不能以此认定江苏XX与A之间就拆迁等事项形成了双方合意并无不当,上诉人A要求江苏XX按照会办意见履行给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 治 审判员 A 审判员 裴葭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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