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XX与于XX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民初8570号之一
原告:郭XX,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于XX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刘X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A